DA/T91-2022《档案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照明系统的总则、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与控制、安全防护与接地。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档案馆的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参考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正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的必要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 ,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3.1 光辐射
波长介于 X 射线过渡区(波长约 1 nm)和无线电波(波长约 106 nm)之间的电磁辐射。注:简称“光辐射”。
[来源:GB/—2006, 3.28,有修改]
3.2 红外线辐射
波长大于可见辐射的光辐射。780nm至106nm波长范围内的红外辐射通常细分为:
IR-A 780nm~
红外-B~
IR-C ~106nm
注:可见辐射是可以直接引起视觉感知的光辐射。波长范围通常限于400nm~780nm。
[来源:GB/—2006, 3.14,有修改]
3.3 紫外线辐射
波长小于可见辐射的光辐射。波长范围从 100nm 到 400nm 的紫外线辐射通常细分为:
UV-A 315nm~400nm
UV-B 280nm~315nm
UV-C 100nm~280nm
[来源:GB/—2006, 3.43,有修改]
3.4 光效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消耗的功率的商。
注 1:光效以 lm/W 表示。
注2:对于LED应用,光源可以是LED封装、模组、灯具、灯具等。
[来源:GB/—2016, 3.26,有修改]
3.5 年光子通量密度 -
-
它衡量物体每年接收到的可见光波长范围内的光子数量,以光子通量与每年累积秒数的乘积表示,单位为μmol/(s·m)·s/年。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设计要求
4.1.1 档案馆按以下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提供一般照明;
b) 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时,应在不同区域使用普通照明;
c) 使用智能密集架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1.2 特藏陈列室、展厅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a) 工作场所应提供一般照明;
b) 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时,应在不同区域使用普通照明;
c) 应使用普通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d) 不应仅使用局部照明。
4.1.3 阅览室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a) 工作场所应提供一般照明;
b) 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时,应采用不同区域的普通照明。
4.1.4 微光特藏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引导区,引导区应使用反光灯,照度与微光特藏的比例陈列室不应超过10:1。
4.1.5 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之间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并应便于维护和管理。
4.1.6 档案馆应配备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
4.2 光源选择
4.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第5章要求的条件下,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
4.2.3 设计照明时,按以下条件选择光源:
a) 文件存储、显示、整理、恢复和数字处理的场所应使用LED光源或其他无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的光源;
b) 保存、展示、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处理磁性载体文件的场所应使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 对于对光特别敏感的文件,应使用光纤照明光源进行显示;
d) 应急照明应选择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2.4 应急照明灯的光源开、关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档案馆、特藏陈列室灯具应急照明响应时间不大于0.25s;
b) 异地灯具应急照明响应时间不大于5s;
c)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光源的亮灭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2.5 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6 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灯具及其配件的选择
4.3.1 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器件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3.2 选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
4.3.3 设计照明时,应按以下条件选择灯具:
a) 档案存放、展示、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处理场所应采用高效LED灯或其他无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的灯具;
b) 档案存放、展示、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处理场所应使用不易积尘、易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符合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c) 展厅三维展品照明灯具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不产生阴影;
d) 对光敏感的文件和展览的一般照明应使用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较低的灯具,灯具的紫外辐射含量应小于10 μW/lm。各种灯具裸光源的紫外线辐射含量见附录A;
e) 技术室等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使用的一般照明应采用配光范围广、无明显闪烁水平、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LED灯具;
f)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应使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害(RG0)的灯具;
g) 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
h) 灯具安装高度8m以上的展厅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4.3.4 标称功率大于5W且小于等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大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4.3.5 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运行3000h光通量保持率不低于96%,6000h光通量保持率不低于96%。应低于 92%。
4.3.6 LED筒灯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4.3.7 LED天花灯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4.3.8 展厅轨道灯和射灯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照明指示灯
5.1 基本要求
5.1.1 照度标准值的分级应符合规定。
5.1.2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点和灯具清洗次数,从表6中选择相应的维护系数。
5.1.3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可有±10%的偏差。
5.2 照明
5.2.1 本文件规定的照度值是工作表面或参考平面上保持的平均照度值。
5.2.2工作台面相邻区域的照度可低于工作台面的照度,但不应低于表7中的数值。
5.2.3 档案馆公用房间或场所的通道及其他非作业区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作业区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3 照度均匀度
5.3.1 档案馆公共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均匀度不得低于第5章的规定。
5.3.2 平面展品陈列、陈列,照度均匀度不得低于0.8;对于高度超过1.4m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得低于0.4。
5.4 眩光限制
5.4.1 直下式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5.4.2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规定计算,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第5章的规定。
5.4.3 在观众观看档案展品的视野中,应限制光源或窗户的直射眩光和各种室内表面的反射。
强光。
5.4.4 对于表面光亮的档案展品,观众观看方向不应有光幕反射。
5.4.5 可采用以下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a) 避免在视觉干扰区域安装灯具;
b) 使用亚光或低光泽的表面装饰材料;
c) 限制灯具的亮度;
d) 限制使用闪存设备。
5.5 光源颜色
5.5.1 室内光源色表按相关色温分为3组,光源色表分组按表9确定。
5.5.2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5.5.3 选用的同类型光源之间的色差应低于5SDCM。
5.6 反射率
对于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照明设计,应按表10选择表面反射率。
5.7 闪烁
在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灯具发出的光不应有不舒适的闪烁,应达到-2015年无显着闪烁水平。无显着影响闪烁电平波动深度对应的限值如下:
f≤10Hz,波动深度≤0.1%;
10赫兹
90赫兹
f>,免试。
注:f 为光输出波形频率。
5.8 照明标准值
5.8.1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5.8.2 特藏陈列室档案展品的照度值应符合表12的要求。
5.8.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规定。
5.8.4 对光敏感的文件,年暴露量不应大于表 13 的限值。LED 光源的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见附录 B。
6 照明节能
6.1 自然光的利用
6.1.1 无特殊要求的档案室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的面积比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 有条件的情况下,人工照明的照度应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而自动调节。
6.1.3 有条件时,应采用各种导光、反射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1.4 有条件时,应采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2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6.2.1 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2 档案馆相关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大于表14的规定。当相关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相应照度值时14、其照明功率密度极限按比例增减。
7 照明分配和控制
7.1 照明电压及配电系统
7.1.1 一般照明电源的供电电压应为220V。灯具端电压偏差值应控制在±5%以内。对于电源电压波动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应用稳压电源设备。
7.1.2 应根据照明负载供电中断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定负载等级,选择配电方案。
7.1.3 档案区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用电负荷设计和使用要求的铜芯绝缘线金属导管敷设。
7.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照明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干电池装置,或在有效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供电系统中采用蓄电池/干电池与专用馈线电路组合,或采用蓄电电池/干电池装置和自备发电机组。方法;
b) 安全照明应急电源应分别从不同的变压器或不同的馈线干线接入现场供电线路,必要时可使用电池组供电;
c) 备用照明应急电源应采用供电系统中的专用馈线或自备发电机组照明设计,与正常照明电源有效独立。
7.2 照明控制
7.2.1 档案展示场所的照明控制宜设置单路控制、分区控制、群控、自动控制和集中控制。
7.2.2 自动控制可采用程控、时控、光控、红外线等方式,并根据需要采取自动调光、降低照度、延时自动熄灭等节能措施。
7.2.3 档案馆照明控制开关应安装在仓库出入口外。
7.2.4 照明控制方法/策略应根据照明功能要求按表15确定。
7.2.5 档案馆应预留网络监控的接口和管道,并根据确定的照明功能采用相应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良好的中文人机界面;
b) 遥控功能;
c) 自动生成受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分析和统计报告,包括记录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重要展品的照明信息。
8 安全保护与接地
8.1 档案室和业务技术室应采用防紫外线玻璃,并采取遮光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8.2 灯具与文件、书籍等易燃物品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应根据爆炸环境选用相应型号的防爆灯具。防爆灯的分类见GB/T3836.1。
8.3 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照明配电系统应与建筑物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
8.4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要求。
8.5 展柜内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气施工消防安全规程的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的)
各种裸光源的紫外辐射含量
表 A.1 给出了各种裸光源的紫外辐射含量参考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LED光源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
LED光源通过改变光谱可以减少对档案有害波长的光子通量,减少对档案保存寿命的影响。根据光敏档案的年暴露限值,详细规定了LED光源对应的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见表 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