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关于工作包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秩序智能停车系统,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关于2015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道路停车停车管理制度调整工作方案》、《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天津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的办法》。我市道路停车位管理水平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我市道路停车调整
泊位管理系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道路停车法治化、科学化管理,为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全市道路停车现状泊位管理,现制定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制度调整。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调整原则: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二)适用范围: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规划中的道路停车位。
(三)工作目标:交通安全畅通、管理规范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人民满意。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管理工作。按照全市道路停车位规划和设置标准,划定区分区县停车收费区,做好道路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编制停车位规划。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道路停车位规划,绘制全市“停车位图”,上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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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管理服务规范。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制定道路泊位设置标准,制定道路泊位运营服务规范。
(四)确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泊位经营企业。
(五)构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构建市、区/县级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升停车管理和服务效率。
(六)加强运营资金监管。道路停车位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区县财政,用于公共建设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保养、停车场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解决遗留问题。依法合规妥善处理全市道路停车运营历史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委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道路停车位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按程序编制调整全市道路停车位规划,绘制“停车位图”;推进全市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机动车停车差别收费区域价格标准。
(四)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道路停车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五)市规划、市容园林、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规定的职责市人民政府2015年),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六)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停车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2015年5月2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认定和差异化收费区划定工作,组织完成“停车地图”规划工作。
(二)2015年6月30日前,做好路边停车位经营权移交工作,落实新管理措施,解决路边停车历史遗留问题空格。
(三)2015年7月1日以后,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推进全市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实施长效管理。市人民政府部署。
五、组织负责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位管理体制的调整。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平稳实施。多渠道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规定政府2015年),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上,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收费方式以咪表为主,咪表为辅,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一、区分充电区域和充电周期划分
(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调整及时区分收费区域范围。
(二)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分为一等区、二等区和三等区。具体区域类别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县。
(三)分时段和分时收费。一级区域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白天8:00-21:00分时段收费,21:00起分时段收费至次日8:00分时段收费;二、三种区域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分时段收费时段为白天8:00至18:00,计费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二、车辆停车费
(一)咪表停车标准。各区域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咪表停车费率如下:
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
停车场分类
类区
次要区域
三种类型的区域
路边停车位
4
3
1
地面公共停车场
3
2
1
地下停车场(建筑物)
不超过3元
注意:1.停在路边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大型车辆双倍收费。
2.地下停车场(楼)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
(二)夜间咪表收费标准。各区域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咪表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次
模型分类
类区
次要区域
三种类型的区域
夜晚
小型车
4
大型车
—
15
10
(三)月停车费标准。月停车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日夜包月包两种形式。夜包月指夜间及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停车,以及限行区域。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如下:
计费单位:元/月
停车场分类
模型分类
次要区域
三种类型的区域
夜间每月订阅
路边停车位和
地面公共停车场
小型车
150
120
大型车
450
300
日夜包月
地面公共停车场
小型车
300
240
大型车
900
600
(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提高交通分流效率,在活动场地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临时计费收费可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具体收费如下:
计费单位:元/次
模型分类
类区
二、三种类型的区域
小型车
20
10
大型车
40
20
(五)中心城区内旅游景区机动车停车收费以区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准。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区最高停车费为1元小车半小时,大车半小时2元/小时,当天停车8小时以上按8小时收费。
(六)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的按小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
收费
三甲医院
1
汽车站
2
机场
2
注意:三甲医院停车场半小时免费。
(七)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建筑,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停车场(政府全额或以参与)停车收费,市场调整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公众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收费中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地区。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机动车停放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价格政策,严禁少收、多收等乱收费。
(二)规范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的标志设置,统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停车标志(即“P”牌)的宣传内容。停车标志上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停车场号码、泊位数量、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市物价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智能停车系统,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道路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道路停车服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道路停车秩序,加强道路停车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6号)。
第二条:市交通委负责全市道路停车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市有关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全市道路。车位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管、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市容园林、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停车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规定的空间。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位是否收费和收费区类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位,进行经营权招拍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好道路停车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市交通委定期组织市有关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参加的工作会议,通报全市道路停车位经营管理情况,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市交通委定期组织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全市道路停车运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不得从事影响停车安全的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履行经营协议,足额缴纳经营权的招投标或者拍卖费用,依法纳税。
(二)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定期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值班,佩戴二维码服务卡,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道路停车位权威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采用智能停车电子定时收费系统和专用发票,实现标准化运营、文明服务。
(三)制定车辆有序停车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车辆自燃、被抢、刮伤等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长时间停车,为车辆损坏提供责任风险保障。
(四)道路停车位管理亭安全,消防设施齐全,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停车位标志、标线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要求和标记”。各种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以保持清洁和正常运行。
(五)制定管理服务监督投诉、纠纷处理制度和处置流程,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认真受理投诉,限期回复,妥善解决。
(六)提供智能停车收费系统及设施服务,做好智能停车电子计量收费系统使用的社会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管理路内停车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九条 路内停车位经营企业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约谈、训诫,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终止经营协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我市的进一步完善
道路停车位管理水平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停车位管理水平,为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政府2015年)和《停车位管理系统工作方案》,按照“停车规划一张图,智能监管一张网,规范管理一套制度”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停车位管理系统工作方案》。以下工作措施:
一、制定停车计划
(一)编制全市道路停车位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实际停车需求,划分中心城区区县建成区分两步编制全市道路停车泊位规划,明确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数量、具体位置及配套设施。道路和土地红线,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交通、市容、园林等部门按照合理优化的原则,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并纳入全市道路停车泊位规划,使中心城区和区县建成区可实现道路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合理配置。交通、市容、园林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道路状况和车流量变化,按程序调整本市道路停车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报告。报批并落实,有效满足群众停车出行需求。
(二)绘制我市2015年版《停车地图》。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市道路停车位规划,绘制我市2015年版《停车地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直观了解全市道路停车位,更好地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停车出行效率。全市机动车道路停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区县道路停车差别收费区和道路停车位c收费,在“停车地图”上标明,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构建智能监管网络
构建天津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在全市道路泊位运营企业设置管理平台,在区县道路泊位运营企业设置用户终端,对道路泊位运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管。同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使用终端,加强道路停车管理。在道路停车位上安装车位检测及信息传输装置,实现车辆进入自动检测、平台自动计时计费、现场收费实时监控等功能。费用和金钱分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停车引导系统,实现车位运营的多渠道实时发布、即时查询、快速引导、便捷停车。
三、制定标准化管理体系
(一)制定路内停车位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规范》(GA/T 850-2009)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法规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标准,对全市道路停车位实施颜色区分和编码管理,制定天津市道路停车位编码规则,实现定向线、公共标志、管理亭、硬件设备和智能设备“五合一”。
(二)制定路边停车位运营规定。
1. 定义业务模型。全市道路停车位实行一体化经营模式。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企业负责运营,企业自主经营,依法纳税。
2. 明确管理权和政府利益的取得。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本区、县的道路停车位经营企业,以及道路停车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收入。名额全部上缴区县财政。
3. 明确服务规范。制定天津市道路停车位经营者服务标准,明确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确保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实现人员着装、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票据使用、宣传方式、投诉等“六统一”渠道。
(三)开发完善道路停车管理系统。
1.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道路停车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督促道路停车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组织地方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此项工作已纳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评价。
2.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已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区县人民政府的收益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保养明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审计公示等监管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3.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区县人民政府指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