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7号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董事长王旭东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条例》,制定本办法。监督”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履行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它依法。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备满足供电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进行监督。
电力系统正常时,供电企业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镇供电年可靠率不低于99%,城镇居民用户受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供电用户受端电压合格率10kV以上不低于98%;
(三)农村供电年度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规定。 派出机构应当将年度农村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端电压合格率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和冲击负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并网。 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和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并网或者暂停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1) 35kV专线供电用户和110kV以上供电用户应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kV非专线供电用户或66kV供电用户、10(6、20)kV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代表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选用用户应包括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kV母线代表性线路的终端用户;
(3)对低压供电用户,每100台配电变压器选择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 选用用户应为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始末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电压监测点的设置情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安装、校准电压监测装置,对用户电压情况进行监测统计。 监测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供电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与供电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提高安全用电水平保障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点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引导重点用电单位配置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库。 .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电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电力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安全隐患,用户拒不处理的,供电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向用户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所有人依法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电力业务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办理电力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用户申请用电。 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验的期限,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用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启动时限,低压供电用户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接收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验收申请;
(五)用户装表接电时限电力监测,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电压供电用户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为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 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验和竣工检验,并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用户淘汰; 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停电、停电的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系统正常时,供电企业应当继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停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公布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布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故障、电力供需紧张等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预案或者事故应急预案。
停电、限电原因消除后电力监测,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向用户供电。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电用户实施停电、限电、停电或者恢复供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行为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修服务制度,公布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限,城市不超过60分钟,农村不超过120分钟,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维修。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应急供电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抢险救灾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应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供电。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情况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对用户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立电力服务热线和电力监督投诉举报热线的标识,并应当固定在供电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供电经营范围、供电业务许可证、安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入网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开放供电市场进行监督。
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快速恢复,今年夏季用电保供压力加大。 国家能源局预计,今年全国最大用电负荷可能超过13.6亿千瓦,增幅比去年有所增加,部分省份可能出现高峰用电紧张的情况。 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电力顺利迎峰。
每年夏季保电都是一场硬仗。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能源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能源企业积极担当起供电保障责任,为夏季高峰用电保障打下了坚实基础。 特别是去年电力监测,我国有效应对夏季高温干旱灾害和来水极度干旱的挑战,确保了电力供应总体平稳有序。
总体看,今年电力供应总体有保障,但仍存在结构性问题。 夏季用电高峰期,当地煤电供应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区域性、时间性矛盾仍将突出。 特别是随着经济企稳向好,今年用电量增速将比去年有所提高。 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回暖带动了钢铁、建材等行业用电量的回升; 在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投资拉动下,相关行业用电量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另一方面,第三产业用电量增速也将明显回升。
巩固经济回暖向好势头,稳物价保民生,确保能源电力安全供应不出错。
在发电侧,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调控。 在安全环保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确保一次能源价格稳定。 强化政策支持,多措并举帮助煤电企业缓解实际困难。 充分利用检修前窗口期,加强机组及相关用电设备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用电高峰期非计划停电。 大力推进重点发电项目建设投产保障供电,在用电高峰期尽快发挥作用。 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的定期监测,密切监测汛前云南、贵州等地供水和供需形势,充分考虑汛期供水的不确定性,提前做好夏季用电高峰的准备。
在输电端,加大配套电源和输电通道的建设和调试力度。 按照“适度超前、留有余量”的原则,督促各类电源在夏季高峰前投产,发挥保供作用。 继续优化区域主电网结构,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国家统筹协调,科学部署电网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大电网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跨省跨区域电网转移支持和余缺调节力度。 通过跨省现货市场、应急调度等方式电力监测,对电力供需紧张地区进行应急支持,缩小电力缺口。
用电侧,科学做好负荷管理,细化需求侧负荷调控措施。 督促各地引导社会支持、理解、参与需求侧响应,进一步提升需求侧响应能力,有效缓解高峰时段压力,督促各地进一步优化有序用电计划,精准实施。详细方式。 深入扎实做好有序用电工作,确保民生、公共服务、重点行业用电安全,坚决防止断电。 同时,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节能节电意识,完善价格补偿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降低用电高峰负荷需求。
总之,要把电力保障和供电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思维,狠抓工作落实,采取有效对策,全力提高电力保障水平。能源安全。 (金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