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资委官网11月14日消息,《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现印发,包括五个方面共十六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管控效率
(一)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和监督为重点的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度流程和流程信息一体化内控理念,通过“强化监管、严格问责”和强化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推动企业开展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中央控制系统,实现“加强内部控制,防风险促合规”,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错作用,促进企业内控体系不断优化。
(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合规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将内部控制制度的统一管控要求嵌入到制定、审查和修订中,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纳入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内容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投入,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四)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协调推进内部控制、风险与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将风险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纳入内部监督评价范围。内控缺陷识别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的工作程序、标准、方法和方法。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五)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围绕重点业务、重点改革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等,定期梳理分析落实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查找制度缺陷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制度完备、受控、有效实施。投资、并购、改制、改制、重组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为主要业务。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该事项决策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不断深化内控体系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确保各项业务运作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权、授权和权责分离。根据职责不相容的审批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实现岗位职责分离如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断优化完善管理要求,着力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与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工作机制。
(七)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企业全过程管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对经济运行动态、商品价格、经济形势变化的监测。资本市场指标中央控制系统,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和发展趋势的监测预测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中发现的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价企业内部和外部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和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应对计划。有效隔离企业间风险,防止风险从“点”向“面”扩展,规避系统性、破坏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强化信息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
逐步实现内部控制系统和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审批流程和各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系统控制措施嵌入各项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和终止。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可追溯、可检查等行为,有效减少人为违规和操纵因素。具有较好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的企业,应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
四、加大对企业的监督评价,推动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全面开展企业自评。督促所属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点、有效运作为重点,对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如实、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单位决策机构。
(十)加强对集团的监督评价。在对子公司进行综合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计划,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组织关联企业制度,确保每3年覆盖所有子公司,将境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评价、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本运作、境外子公司公司治理等。
(10一)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部分子公司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有效提升内部控制体系的管控水平。
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不落实制度、隐瞒、漏报、虚报自评结果,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扣分、扣工资或者调岗处理。
五、加强投资者监督,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10三)建立投资者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建立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内控体系建设,每年组织专项力量,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工作成果在各项国有资产监督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0四)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权力。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完善相关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监督权力,充分发挥决策、审查和监督职责企业董事会或授权董事,并有效利用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企业内部检查和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以及对投资者和外部审计的监督,纪检监察、检查反馈问题,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0五)加强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催函通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催函通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重复整改、正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强化问责。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转移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中央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问题,或发现未及时报告处理的方式,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坚决查处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责任、不履行或执行不力、隐瞒、遗漏、虚报、迟报重大风险和内控缺陷的责任。层层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